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请您在接受北京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第一条 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您已充分了解我公司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编号0110),我公司提供服务的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已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第二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您已充分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理解了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 您已充分了解我公司及我公司人员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能确保您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

第四条 您已充分了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

第五条 本人您已充分了解作为投资建议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意见等,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者被误读的风险,投资者您可以向证券投资顾问了解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时间以及投资分析意见的来源,以便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

第六条 您已充分了解我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我公司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收费应向我公司的公司账户支付,不得向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

第七条 您已充分了解我公司及其人员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您发现投资顾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比如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您可以向我公司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您已充分了解我公司存在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第九条 您已充分了解我公司的投资顾问人员存在因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更换投资顾问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第十条 您已向我公司说明自身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我公司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向您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十一条 您已向我公司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我公司进行说明,如因您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及时获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责任将由您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您应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相应的密码,不要委托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您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代理买卖证券,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我公司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您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您在接受并使用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前,必须仔细阅读相关说明书,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由于您自身原因导致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如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您应充分了解其方法和局限并应当知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或买卖时机提示等功能会因电脑技术水平、数据统计及分析逻辑甚至第三方软件功能等因素受到限制。该选择与提示功能只能供您参考,不能作为您的投资决策依据。

特别提示: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您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

您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若您接受我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您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您作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您以书面、电子签名或勾选方式确认本风险揭示书即视为您已经理解并接受本风险揭示书所载的全部内容,并表明您愿意自行承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

客户签名:

签署日期: